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15篇_打铁还需自身硬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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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1
专题片共分三篇:上篇《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专题片摄制组先后赴15个省(区、市),采访了30多名纪检监察干部,拍摄了10多个案件。朱明国、金道铭、魏健等10余名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现身说法,剖析自己违纪违法行为和思想蜕变过程,发人深省、令人警醒,有很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信任是领导干部秉公用权的基本前提,监督是权力正常行使的重要保证。党员干部的成长,离不开信任,更离不开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秉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党内监督思路清晰、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实践检验真理,制度固化理念。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作为重要原则,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督制度,体现了监督和信任的有机统一,释放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强烈信号。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安国兴邦,关键在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批批党员干部走上领导岗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保证。
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体现着组织和群众的信任。组织既充分授权,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又严格管理监督,严肃查处腐败分子。有统计表明,在所有受处分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一把手或在一把手岗位上出现问题的比例超过1/3。权力是把双刃剑,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为其创造和提供了为人民服务的平台,同时也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主攻目标——
魏健案的教训是深刻的,从事监督执纪的这支队伍,如果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尺,反腐败工作离中央的要求就会偏出一丈。一系列纪检干部违纪案件的发生,充分印证了总书记提出谁来监督纪委这一问题的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性。
这一个个曾以优异表现赢得组织和群众信任的党员干部,手中有了权力,心中却没了定力。面对执纪审查回想起激情燃烧的岁月时,在忏悔中都说如果组织严格管理监督、及时提醒纠正,就不至于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无数案例证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极其危险。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锻炼。干部的成长,离不开信任,更离不开监督。组织的充分信任,能使干部放开手脚,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组织的严格监督,能促其恪尽职守、遵规守纪,不偏离正道、不走上歪路。
全面从严治党越深入,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暴露越充分。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例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漏洞。由于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以及覆盖的全面性不足,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有效管用办法不多,让一些领导干部脱离监督甚至成了监督不了的“特殊人”。
对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认识越深刻,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把握就越准确。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总结管党治党经验教训,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党中央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不断强化政治巡视,推动派驻全覆盖,督促各级党组织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以问责为利器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的不断融合,指向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这一重要历史时刻。《条例》在总则部分庄严写下一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将这一重要理念固化为制度,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遵循。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2
这部反腐力作中出现的“落马”官员身份很特别: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据了解,这部专题片中,严重违纪违法、并现身说法的纪检监察干部共有10余名。
信任是来自客体的一种评价,一种态度,也是一种美德。信任可以让主体摆脱束缚、放开手脚、大胆创新、奋发有为。但信任并不是没有缺陷,因为信任更多的是依赖主体的表象作为而定,表象有真实的一面,也有虚假不实的一面。因此,客体的“信任”不一定都会换来主体的“诚信”。如何让主体“诚信”,这就需要监督。像刘家坤这样的案例应该还不少,我们相信他曾经的“真实”,但是后期少了许多“监督”。一是少了客体的监督,二是少了主体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监督并不是“老虎”。“省委巡视组进驻恩施”一度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有人期待,有人质疑,或许也有人惶恐。其实,巡视就是一种制度,就是一种监督。对于监督,我们大可不必“谈虎色变”。监督是个“好东西”,是对信任“缺陷”的一种互补,是一种对主体的保护。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体系会不断完善;通过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必然会不断健全;通过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执行力必定不断加强。因此,来自客体的监督会不断完善。当前,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待监督要有良好的心态,要养成接受监督的自觉,要善于处处把自己的行动置身于监督之中,只有这样才不会辜负人民群众和组织的信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作为监督部门,也应理直气壮,大胆履职,这既是履行责任,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保护。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就更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抵制住诱惑,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事情,纪检监察干部就必须先做到,要先做出样子来做表率,换而言之,就是“打铁还需自身硬”。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和意志,党员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不迷失自我。点这三个具有典型性的前纪检监察干部的名,其意义则蕴含其中。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3
“四个服从”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关键要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管党治党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把《党内监督条例》提出的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国内外管理实践得出的重要工作原则。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考验其能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员领导干部从接受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那一刻起,就意味着要肩负起相应的责任,也要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纪律的约束。信任和监督辩证统一,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背负的信任越多,责任就越重、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在党员领导干部被委以重任时,党组织往往都讲“这是组织对你的信任”,干部接受任命时也往往表态“感谢组织的信任”。委以重任就是组织对干部的培养和考验,就应当要求干部接受组织的监督。如果只讲信任,你好我好大家好,责任就会虚化弱化,加强党内监督就会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为一句口号。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有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是底线思维,必须把这个理念贯穿于选人用人、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之中,强化监督制约,使领导干部时刻感受到责任、考验和约束,敬畏组织、敬畏纪律。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领导,顾名思义,就是既"领"又"导"。"领"就是以身作则、引领示范;"导"就是遵循正确方向、施以明确导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管理和监督都是领导的重要内容。广义监督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党组织的职责。狭义监督是指纪委作为监督执纪问责专责机关的责任。领导的重要职责是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所以,管理中就包含着监督,离开了日常的管理监督,党的领导就落不到实处。《条例》把党委的监督职责及制度安排作为重点,把任用干部权力和监督干部责任统一起来,通过谈心谈话、约谈督促、报告工作、述责述廉、考察考核、巡视巡察、严肃问责等方式,强化责任、促进担当,使党内监督真正严肃起来。
要把重点放在自上而下的监督上。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是统一的。党内监督的权威,首先来自于上级党组织,谁任命就应当由谁来管理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支持党员群众提出意见、开展批评。实践证明,自上而下的监督最有效。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最终要看上级党组织的旗帜、立场和担当。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软弱乏力,其他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也必然失效。《条例》着眼于加强党的领导,强化上对下的监督,发挥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的作用,改进自下而上的监督,提升党内监督的实效。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重在看方向、看坚持。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准则》和《条例》是依规治党、标本兼治的制度利器,推进了新形势下的制度创新。要深入贯彻全会精神,以《准则》和《条例》为遵循,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4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打铁还需自身硬。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凝练为监督执纪问责,要求坚决防止“灯下黑”。中央纪委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创新组织制度,强化自我监督,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纪委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制度的篱笆扎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期盼。
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制度应起到制衡的作用。制定监督执纪规则要坚持问题导向,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严重的就要问责。制定规则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和加强培训教育的过程。规则要向全社会公布,昭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5
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一条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实践已经证明,有了信任,实施监督就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接受监督就会发之于初心,思之于换位。实践同样还将证明,有了严格监督,给予信任激励就有了基于制度的保证;接受信任激励就有了来自坚强后盾的信心。
腐败案件中的“大老虎”,都是由“小苍蝇”一点点长大的。试想,如果当初充分信任的同时,时时严格监督,会造成如此结局吗?
监督是信任的基石。再值得信任的良马,也要被套上制度的缰绳,不能任其天马行空。头上有了监督的“探头”,做人做事便会想到党规党纪制度的约束,就不至于脱轨越界。
信任决不能代替监督。这是无数案例给出的前车之鉴,亦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逻辑起点。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6
关心同志、信任同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决不能因为信任而放松甚至放弃监督。
从一定意义上说,信任建立在人们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道德素养基础上,离不开被信任者的自律。监督则是一种他律,是从外部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对干部成长来说,信任与监督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有机统一、不可分割;强调一面而否定另一面,不是科学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就权力运行而言,监督更重要,放弃监督就意味着放任自流,不但信任无从谈起,还会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巨大损失。
那么,为什么一些同志不愿进行监督或接受监督呢?一个主要原因是对信任与监督的关系认识不清,把监督与不信任画等号,似乎对谁监督就是对谁不信任;或者将监督片面地理解为“不信任自己”、“与自己过不去”,是故意找碴儿、挑刺儿,是整人,因而对监督不习惯、不情愿甚至不允许。其实,监督与信任非但不是对立的,而且能够增进信任:一个经得起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党员干部,必能赢得组织和群众更大的信任。反之,不讲监督的信任就难免流于轻信,放弃监督的信任就容易陷入放纵。打铁还需自身硬。一个心胸坦荡的党员干部,应该而且必然能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权力与监督存在一种共生关系。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党员干部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就必须接受监督,这是天经地义的。尤其应看到,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更加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揭露和查处的难度加大;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铺张浪费问题仍然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强监督,就很容易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因此,无论从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出发,还是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严格监督都不可或缺。
严格监督不能仅停留在嘴上、纸上,而应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这就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让监督的阳光照亮权力运行的每一个角落,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7
一些干部违规违纪,甚至走上贪污腐败的不归路,从主观方面分析,主要是个人丧失信仰,没有敬畏之心,缺乏底线意识,贪欲膨胀;从客观方面分析,则是缺乏有效监督,这往往与组织上对干部的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紧密的关系。王岐山用“子不教、父之过”来打比方,指出“干部犯错”背后的组织责任,既形象又深刻,具有鲜明的指向性。
当前,就我们企业来说,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大部分干部廉洁自律,勤奋工作,但违规违纪问题也偶有发生,比如,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作风霸道,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听不进不同意见,搞“一言堂”;作风不实,责任心不强,工作粗糙;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报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停留在口号上,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等等。有的组织对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睁一眼闭一眼,你好我好大家好,信奉“多种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和庸俗哲学;有的明知道不作为、乱作为,不管不问、不谈话、不提醒、不纠正,懒于管理,疏于监督;有的自身不硬,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做不到,不敢管、不想管等等。存在这些问题暴露出有的组织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意识不强、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措施不实。
越往后,监督会越来越严,方方面面的“紧箍咒”会越念越紧。对各级干部而言,需要转变思想、改进作风,认识到严管就是最大的爱护,适应在监督下用权干事,把廉洁从业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各级组织而言,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不能用盲目信任代替必要监督;要以“干部有问题、组织有责任、领导就有过”的责任感,把管事与管人、管思想、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使管理监督由“宽、松、软”变为“严、紧、硬”;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管得住自己,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激发正能量。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8
对干部需要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选对用好干部,更要管好干部,强调的就是对干部的监督管理。
一个干部的成长,既需要信任,也离不开监督。党组织充分信任,能使干部放开手脚,增强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组织严格监督,能促其勤政廉政,不偏离正道、不走向歪道。权力与监督应该相伴相随。党员干部越是位高权重,越要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如果因为信任,就对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他们就有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越轨的火车,做出自毁前程、践踏法纪的举动。
近年来,各级对干部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机制日趋完善,效果也日益显现。但要看到,监督“虚化”、流于形式的问题在个别单位仍不同程度存在。在监督环节上,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在监督对象上,重一般干部,轻主要领导;在监督内容上,重日常事务,轻原则问题;在监督时段上,重“八小时以内”,轻“八小时以外”;在监督形式上,重事后查处,轻事前监督。组织管干部的功能发挥不好,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哄着护着,就可能使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一些落马领导干部反思“组织提醒得太少、处理得太晚”,虽有为己开脱之意,但也说明,组织信任有余而监督不足,后果十分严重。
不辜负信任,不排斥监督,是党员干部应有的姿态。对那些自律不严、行为不端的领导干部,监督的必要性自不必说,即使对那些严于律己、品行端正的领导干部,监督也绝不多余。道德修养、党性锤炼不可能一劳永逸,那种视监督为“找茬”“整人”的干部,总有一天会将组织的信任“挥霍一空”。只有把监督当警戒、作镜子,处处对照、时时检查,找出不足、改正缺点,才能赢得组织更大的信任,挑起更重的担子。
“严是爱,松是害。”党组织加强监督管理,是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关爱,是对党的事业的高度负责。搞好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发挥监督体系的功能作用;要坚持对上对下一个样、此时彼时一个样、大事小情一个样;要克服好人主义思想,不怕丢选票、不怕得罪人,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要保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对违反纪律、不讲规矩的人和事,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该处理的处理,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9
如何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全社会都关注的问题,也是纪委必须回答的问题。与大家见面的三集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就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探索和坚决行动。下面就是我观看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心得体会。
“打铁还需自身硬”,是习近平总书记面对各国媒体反复提及的一句中国传统白话,无论是新一届政治局常委记者见面会,还是赴基层调研,都多次强调。治国在政,为政在人。“打铁还需自身硬”,最直接的含义是我们自身还不够硬,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凝心聚力、直击积弊、扶正祛邪,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打铁还需自身硬”,形象地点出了当前党所面临的挑战,指明了8700多万共产党员努力的方向。
一是政治上要过硬。就是要始终坚定政治立场,坚决服从中央决策部署,做一个政治上靠得住的人;始终做到大局为重、人民利益为重,勇挑重担、勇担责任,真心为民谋福祉,真情为民办实事,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事业胜利提供根本保证。
二是思想上要过硬。用习总书记的话来说就是要补足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从严管党治党首先就要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这就要求所有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经得起各种考验,做到“政治清白、思想清明、工作扎实、做事干净”,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业绩。
三是能力上要过硬。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对党员干部的本领提出了新的要求。素质和能力,来自勤奋的学习、实践的磨砺。只有坚持不懈乐学、博学、善学,才能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作方法技能;只有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带着问题学,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才能真正成为领导科学发展的行家里手。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10
规矩齐全并不会自成方圆,制度的力量要在执行中显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既是修订《条例》的指导原则,也是落实《条例》、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所在。
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对党委常委会成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承担起监督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体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好头、作好表率,下面就会跟着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来自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提醒,是检验党性强弱的试金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该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以对党的绝对忠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坚决不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擅自行使,不该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行使,“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党员破法无不始于违纪,违纪必有苗头。“四种形态”写入《条例》固化为党内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抓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方针,避免把监督同惩治划等号,就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把重点放在事前和事中,落实《条例》关于“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等规定,“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使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把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的工作见诸日常。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还需要用好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等各种日常监督制度,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在潜移默化、日积月累中不断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两者并重,在党内监督中必须结合起来综合使用。《条例》关于保护、激励党员干部的内容都是硬性规定,也是有效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前提。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既要严格管理监督,也要做到政治上激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
《条例》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凸显了各级纪委在党内监督中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也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履行好“专责”,首先就要作表率,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防止“灯下黑”问题,确保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持严字当头,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责任,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做足功课,用好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发挥好派驻机构“探头”作用,用好信访举报这个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同时,要切实用好问责这个利器,通过问责压实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好《准则》《条例》,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事辍者无功,耕怠者无获。王岐山同志指出,“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最大挑战就是权力的有效监督,持续破解这一难题,才能永葆先进性和有效性”。利器已具,更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持续”二字上狠下功夫,以切实有效的党内监督行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11
今天的共产党人正以正风肃纪作为突破口,凝聚起全国人民,这是共产党人的又一次“长征”或者说又一次“赶考”,是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伟大奋斗,我觉得其中会有曲折,会有这种波折。但是我们一定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在这次长征中,我们会保留这些有理想、有情怀、有高尚追求和修养的力量,这支力量是我们党的中流砥柱,它的意义不亚于我们当年的红军长征。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参加上海团、江西团、吉林团和广西团审议的时候,无一例外都重点强调作风建设问题,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同时要求净化政治生态,要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
反腐败斗争它会遭遇非难,会有反复,有拉锯,甚至会有阵痛。党培养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他如果被处理,被腐蚀,对党本身也是一个重大的损失。但反腐败斗争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至关重要。
我们不仅要在打击腐败的时候零容忍,对腐败的社会容忍度也要降下来。当人们看到“伸手必被捉”的制度已经形成的时候,腐败的成本就提高了,这种文化本身对腐败也是一种遏制,但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总之,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和廉政文化建设,我认为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毕其功于一时,它需要我们久久为功,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需要一代一代人的努力,同时要有一个制度的保障,有一个文化的保障,来确保这种成效的持续性,并且化为整个社会的遵循。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12
《监督条例》第一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从制度层面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三个条例必须坚持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指导。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处分条例》要求,“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问责条例》指出,“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明确可以采取检查、通报、诫勉等方式问责,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监督条例》规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坚持严肃执纪,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手段。《处分条例》要求“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问责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监督条例》指出,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坚持纪法衔接,保证监督执纪问责权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只有妥善处理这“极少数”,三个条例才能体现出强大的震慑力。《处分条例》专设第四章,规范“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打击极少数决不手软。《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避免了纪法“两张皮”。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13
抓住党组织主体责任牛鼻子。《处分条例》设置了大量各级党组织违纪行为处理的条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问责条例》第四条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应区分具体情形,依据《问责条例》第七条问责,或者依据《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注重发挥纪检机关专责优势。《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对纪检机关的职能定位更加准确、职责指向更加清晰。对履职不力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洁建设滞后,监督执纪不严,惩处腐败不力,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个条例均明确要追究该纪检机关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需要问责的,依据《问责条例》第七条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派驻纪检机构发现违纪问题不报告的,违反了《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理。
形成职能部门整体合力。《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党籍处分,为各职能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纪律处分依据。《问责条例》把党的工作部门及领导成员列为问责对象,明确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利于发挥优势、形成合力。《监督条例》明确了监察、司法、执法、审计和有关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任务,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形,依据《问责条例》第七条、《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1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过程中,提出了以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为核心的全面从严治党思想。这一思想是对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党的建设。特别是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党的主要力量转移到农村,出身于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的党员越来越多,占到当时党员的绝大多数。面对这样的党情,使中国共产党真正成为具有马克思主义品质的先进政党,成为一项迫切任务。1929年12月,毛泽东同志主持制定的古田会议决议第一次提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思想建设问题,成为党的第一个思想建党纲领。此后,毛泽东同志形成完整的建党学说,对于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党的作风是什么都有独创性论述。所谓“思想建党”,简单说来就是共产党员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要在思想上入党,不断开展无产阶级思想对非无产阶级思想的斗争。其具体要求,最重要的有三点: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二是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党性教育;三是加强理想道德教育。思想建党是对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的伟大贡献,毛泽东思想中的其他党建思想都是围绕思想建党这个核心来展开的,并据此确立了一系列党建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通过对“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思,提出了要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这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是邓小平同志提出制度治党治国思想的要义。对于如何以制度治党治国,他既有很多论述,又作了巨大努力。邓小平同志的制度治党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的创造性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对邓小平理论与时俱进的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党建思想,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党的建设面临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化了党的建设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进到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同志根据党所面临的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的需要,提出以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为核心的全面从严治党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建设理论的新篇章。
打铁还需自身硬观后感 篇15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把干部管好了,管党治党才能见到成效。我们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切实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认真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等问题,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加强党性教育。党员干部出问题,归根溯源是思想上的问题、信念上的问题。从严管理干部,首先要严肃教育,使广大党员坚定政治信仰、政治立场。当前,从严教育的重中之重,就是抓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用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统一思想行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作风教育、宗旨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通过党性教育,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严是爱、宽是害,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只有把“总开关”的问题解决好了,党员干部才能够抵御各种诱惑的侵蚀,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自觉。
坚持严格监督。现在,有的干部太大胆了,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什么钱都敢花,什么地方都敢去,忘记了党员身份,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缺位”造成的。要健全监督体系,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更加严格的措施,用千万双眼睛紧盯干部作风,让干部习惯透明工作和生活,使其不敢专权、不敢失责、不敢懈怠、不敢腐败。重点抓好三个从严。一是日常管理监督从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早打“预防针”,常敲“警示钟”,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避免“亚健康”恶化成“重症病”。二是一把手监督从严。对一把手,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无论是用权还是用钱,无论是说话还是办事,都要有监督措施,推动一把手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带头弘扬良好作风,在一级带一级中形成从严管理干部的整体效应。三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从严。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营造良好用人风气。
坚持严明纪律。从严管理干部,更要坚决“在行动上加以纠正”,让不讲规矩、违反纪律的干部付出必要的代价,使党的纪律和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对公开散布和发表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的干部,对贯彻执行党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的干部,对参与非组织活动或编造传播政治谣言的干部,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对目无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干部,对不遵守组织原则、重大事项不请示报告的干部,对各自为政搞“小圈子”、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不对组织负责的干部,进行严肃处理。严明党的人事纪律,决不允许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对违规提拔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的,对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加大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处置力度,对作风漂浮、工作不力的及时诫勉谈话,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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